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房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对厂房安全鉴定: 1、厂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厂房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厂房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厂房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厂房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厂房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厂房安全鉴定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1、厂房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鉴定属于危险厂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所以要对房屋要进行危房鉴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